1、持卡人勾选确认本《投保须知》即视为同意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投保人,为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持卡人接受包括《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保险(B款)条款》在内的全部须知内容。持卡人同意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可出于提供保险辅助服务的目的,于持卡人活动达标后,向保险公司完整、准确地提供其本人预留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资料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
2、为实现本保险产品无需报案自动理赔之目的,持卡人在此授权上海敬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法获取持卡人航班动态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保使用。
3、航空延误险(半年单)保险利益明细如下表
保障利益 |
半年累计赔付限额(人民币:3000元) |
||
赔付金额 |
赔付次数(半年) |
||
航空延误险 |
航机起飞延误2小时起赔 |
机票款(票面价值),且限额1500元 |
2 |
备降 |
200元 |
||
返航 |
200元 |
||
4、航班延误理赔,将根据机票款进行报销制赔付,即每票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赔付金额为当次航班的机票款(票面价值),最高不超过1500元。保险期间内赔付次数限2次,最高3000元。如购买机票时选择往返机票且其中一程满足理赔条件,则该航程默认赔付金额为全部票面价格的1/2。
5、被保险人资格:本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须为符合“靠浦飞”活动资格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美国运通超白金信用卡和浦发银行美国运通白金信用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持卡人”)。
6、受益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须为同一人,且必须与投保时使用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账户持有人为同一人)。
7、被保险人因持有多张卡,或因与其他持卡人同行成为连带被保险人,会发生保障利益重叠交叉的情形,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作累加,保额以其所投保的信用卡对应保障利益中高者为准。
8、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本须知所述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产品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不包括春秋航空航班及九元航空航班)。
10、保单承保生效后被保险人将收到保险公司发送的承保短信,生效日期可查询电子保单。
11、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含)内。
12、航班延误的时间计算方式: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
13、备降:飞机(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行为称为备降。
14、返航:飞机(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返回起飞机场的行为称为返航。
15、理赔:
(1)航班延误理赔,将根据机票款进行报销制赔付,即每票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赔付金额为当次航班的机票款(票面价值),最高不超过1500元。保险期间内赔付次数限2次,最高3000元。
(2)本产品采用线上自动理赔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航班起飞发生延误达2小时及以上且被保险人已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机票客票号进行核验赔付。
(3)当同一航班先后触发起飞延误、备降、返航等多种理赔情况时,以航班的最终状态确定赔付金额。
(4)属于保单责任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迟于理赔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付赔款至持卡人参与本活动的浦发美国运通超白金信用卡或浦发美国运通白金信用卡账户。
16、机票款定义说明:
•上述机票款,指飞机的票面价值。
•不包含票面价值为0元,即只刷卡支付了机场建设费的情况。
•不包含任何积分换购全额机票票款的情况,即航空公司积分兑换或其他机票销售渠道以积分或类似形式换购全额机票票款。
17、咨询:产品相关内容详情在太平洋官网 www.cpic.com.cn 上查询或咨询021-95500太平洋保险24小时客服热线。
18、为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请详细阅读以下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投保成功起至航程结束止。一般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及保险单号码,并提供保险单查询。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选择按如下方式之一领取赔款: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航班未被取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退票、改期或签转而没有乘坐本保单载明的航班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其他情况下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