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借金(万用随借金)业务条款与细则

 

重要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与细则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随借金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浦发银行信用卡随借金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细则。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 随借金业务是经持卡人申请,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短期现金周转服务,持卡人可将其浦发银行信用卡可用取现额度内的一定人民币金额转入其在浦发银行或其他银行实名开户的持卡人本人同名人民币结算账户(限借记卡账户)中,持卡人需在约定还款日一次性归还本金与利息总额。一次性手续费根据申请日将计入当期账单。
第二条 办理金额、天数、还款金额及费用标准
2. 约定还款日持卡人可在一定期限内任意选择,具体可申请金额以申请页面实时测评显示或客服告知为准,申请是否通过,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溢缴款部分不可申请随借金业务。
3. 持卡人申请的随借金金额、天数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
4. 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其可用取现额度将等额扣减,并随本业务所还本金金额而等额恢复,直至持卡人清偿所有本金金额。
5. 持卡人成功办理后,利息从放款日开始按日计息,标准日利率为0.05%/天,实际日利率以申请时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约定还款日当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持卡人每次成功办理本业务,浦发银行将收取10元的一次性手续费,并计入申请日所在当期账单。
6. 持卡人在约定还款日当天将收到浦发银行推送的还款提醒短信,短信发送至其在浦发银行预留的手机号。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若有已出账单未还款项或未出账单中含有息、费及现金分期和专项分期提前结清产生的应还款项,还款款项优先冲还应还款项中已出账单未还款项,然后冲还未出账单中的利息(含本次随借金应还利息)、其它费用,现金分期和专项分期提前结清产生的本金,再充冲还随借金本金;逾期91天以上的,则还款优先冲还现金分期或专项分期本金,然后冲还随借金本金,再冲还消费余额,余下金额再用于冲还账单中现金分期和专项分期的息费,然后冲还随借金息费。浦发银行在约定还款日当天会将随借金本金和对应的息费总额进行记账,持卡人须在约定还款日20点前将本金、息费总额一次性还清至申请本业务的信用卡账户内。
7. 随借金已出账的一次性手续费、利息、本金全额计入客户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

第三条 款项发放及支付
8. 随借金可支持转入持卡人提供的浦发银行或他行本人实名开户的同名借记卡中(仅支持62开头的借记卡)。随借金款项发放后,持卡人因使用该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浦发银行无关。持卡人申请随借金一经放款,将不得更改或撤销;同时,随借金业务经浦发银行核准后发放款项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持卡人与浦发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持卡人应按约定还款,且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状态(如卡片未激活或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非身份证开户持卡人仅支持转入本行借记卡。
第四条 提前还款
9. 若需提前还款,需先拨打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或通过官方微信等自助渠道申请提前还款,浦发银行将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到提前还款日为止。
10. 持卡人当天20:00(含)前成功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持卡人提前还款申请的
当天;持卡人当天20:00后成功申请的,视为次日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日。剩余未申请提前还款部分仍计收利息至持卡人约定还款日或下次申请提前还款日。成功申请提前还款,将须在申请当天20点(含)前(如在当天20点后申请成功的,则应在次日20点(含)前)还入已出账单剩余未还款项(若有)、未出账单中息、费、现金分期或专项分期提前结清已产生的利息或费用(若有)、随借金提前还款本金、利息金额和一次性手续费,否则将继续按照申请时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的实际日利率计收随借金利息,并于当期账单全部出账,若持卡人当期账单最后还款日未还款的,则将按照浦发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复利。提前还款部分的利息计算,将根据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按照以申请时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的实际日利率,从上个结息日(或申请日)计算到提前还款当日。
若持卡人未按浦发银行规定自行提前还款,在约定还款日前自行还款的,则该笔还款将被视为溢缴款,无法提前清偿随借金本金和利息;若持卡人信用卡存在已出账单未偿还款项或未出账单,则还款款项优先冲还已出账单未还款项,再冲还未出账单。且持卡人已支付的随借金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特别申明
11. 办理随借金业务的客户应准确填写/告知申请该款项的资金用途。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同时客户承诺款项划入的账户未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账户未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客户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必须保留因办理本业务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有效消费凭证,保留期限须为24个月,且我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客户应于浦发银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消费凭证,且承诺浦发银行有权通过查询客户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交易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若客户未按照承诺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按时提供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承诺用途,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客户办理的随借金业务,届时客户须一次性清偿剩余随借金本金和利息。同时,浦发银行有权降低其信用卡取现额度和/或有权拒绝客户再次办理本业务。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相关业务细则、利率及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提前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本条款与细则的约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浦发银行及持卡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随借金业务,其适用的日利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13. 本条款细则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14. 本条款与细则自持卡人在线确认,或通过电话确认形式(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视为签署本条款与细则并生效。
注:随借金(万用随借金)标准日利率为0.05%/天(年化利率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随借金(万用随借金)的计息标准将在标准年化利率的基础上,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进行调整,实际年化利率以持卡人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