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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旅行不便保障保险

产品介绍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保险人: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金卡全额签付飞机票票款或通过旅行社签付旅游费用,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的金卡持卡人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一、总 则
本保险产品包括行程延误费用保险、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两个部分。

二、保险责任

(一)行程延误费用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支出,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2)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3)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4)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6个小时以上(含)起飞,出发、启航。
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1)被保险人为继续其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下列费用:2)住宿及伙食费用;3)国际电话费;4)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承运人免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在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40%以内,按照其实际支出负责赔偿。
(二)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6小时以上(含),被保险人仍未能领取到其登机前托运的行李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在托运行李延误当地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其实际支出,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而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2、为领取延误的托运行李往返于机场及住宿地点间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一)行程延误费用保险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行程延误而造成其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劫机、劫船、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2、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3、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5、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二)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造成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海关或其它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2、被保险人将托运行李置留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处;
3、被保险人未向机场或航空公司通知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的机场时发生的托运行李延误。

四、责任限额

行程延误费用保险和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的责任限额分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两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行程延误事故/托运行李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行程延误费用/托运行李延误费用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行程延误费用保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境内人民币500元,境外人民币10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境内人民币200元,境外人民币5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旅行次数无限制。

五、保险期间

(一)旅行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保险人邮寄信用卡的信件上载明的日期或向被保险人发出领取信用卡的书面通知上载明的日期起,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联结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终止之时止。
(二)被保险人所购机票上载明的出发时间在保险期间之内,但行程延误发生在或延续至保险期间结束之后的,则行程延误费用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仅限于该次飞机航班。如果被保险人还要搭乘后续航班的,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所购机票上载明的出发时间和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均在保险期间之内,但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在或延续至保险期间结束之后的,则保险期间自动延长24小时。


六、被保险人须知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被保险人未在此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或其代表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三)发生托运行李延误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公司或机场,并取得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托运行李延误六小时以上(含)的证明文件。
(四)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
1、行程延误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2)飞机票原件或复印件;
(3)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所购日用必需品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4)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2.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行李托运凭证及由航空公司或机场出具的托运行李延误六小时以上(含)的证明文件;
(2)飞机票原件或复印件、登机牌;
(3)交通费用和所购日用必需品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4)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所保事项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本保险所保事项有关的重复保险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赔偿处理

(一)所有有关本保险产品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二)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保险人赔偿损失后,行程延误费用保险和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各自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方式批改保险合同。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产品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产品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五)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产品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关仲裁机构仲裁。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产品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产品所有有关延误时限的界定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二)定义
本保险介绍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1、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啸。
2、火车:指依法在国家间或城市间从事铁路客运的营运性列车,不包括轻轨和地铁。
3、船舶:指依法登记注册、在国家间或城市间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性海船或河船。
4、行程延误期间:指自本条款第四条所列各项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至被保险人恢复预定的旅行行程或直接返回之时止。
5、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6、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班机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开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
7、 日用必需品:指拖鞋、盥洗用具和卫生用品、换洗的内衣及袜子。
8、原出发地:指机票上载明的出发地且该出发地为被保险人的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