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保险(B款)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购买民航机票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1、被保险人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标准,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指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与航班时刻表的预定起飞时间的差。
2、被保险人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返航,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航班返航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备降,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备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保险单载明的航班被取消(但不包括该次航班返航或备降后的被取消),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取消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航班承运人发布的航班最终状态确定事故类型,并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一航班,上述1至4项保险金不可兼得。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搭乘保险单载明的航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投保成功起至航程结束止。

一般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及保险单号码,并提供保险单查询。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选择按如下方式之一领取赔款:
(一) 由保险人将赔款转账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二) 被保险人自行前往保险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凭身份证领取;
(三)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航班未被取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退票、改期或签转而没有乘坐本保单载明的航班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其他情况下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