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保险(B款)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购买民航机票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投保成功起至航程结束止。一般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及保险单号码,并提供保险单查询。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选择按如下方式之一领取赔款: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航班未被取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退票、改期或签转而没有乘坐本保单载明的航班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其他情况下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