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消费备用金分期业务合同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对本合同条款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消费备用金分期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业务简介
1.消费备用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在浦发银行核准的备用金额度范围内向浦发银行申请消费资金,浦发银行审批成功后将消费资金转入客户本人“备用金账户”中,客户按约定分期偿还该笔消费资金及支付约定分期手续费的业务。
2.客户首次成功申请备用金的,浦发银行审批成功后将实时向客户核发“备用金账户”指定虚拟信用卡(以下简称“备用金虚拟卡”),客户亦可另行申请备用金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备用金实体卡”)配合使用。客户每次申请的备用金款项(即分期总本金)在审批成功后将实时转入本人“备用金账户”中。备用金虚拟卡及备用金实体卡均为银联单币卡,归属于“备用金账户”,且仅限客户使用备用金款项所用。备用金虚拟卡仅限客户通过电子渠道使用,备用金实体卡可于电子渠道及线下实体POS刷卡消费使用。
3.本业务仅限符合浦发银行认可的备用金授信规则的“个人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申请。备用金币种为人民币。
4.备用金的最低单笔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客户“备用金账户”中的备用金款项并非存款,不计付利息,且不可用于偿还客户其他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客户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本金或手续费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条 分期金额、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及手续费收取方式。
5.客户所申请的消费备用金款项、期数(每期为一个月)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客户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本业务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备用金金额、分期期数,均以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的用卡情况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6.备用金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每期分期手续费根据分期期数对应的每期手续费率计算得出,即每期分期手续费=分期总本金×每期手续费率,每期分期手续费于成功申请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客户成功申请备用金业务,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分期手续费率。每期应归还本金按分期总本金及分期期数平均分摊,精确到分,于成功申请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本金÷分期期数+分期总本金×每期手续费率。
7.备用金手续费收取标准、限制性条款等信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等渠道进行公示。备用金手续费率将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客户实际应还款额以客户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具体金额为准。
8.备用金申请、审批成功后,资金实时转入客户“备用金账户”,不论客户是否使用了资金,均须按照“个人信用卡账户”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偿还备用金分期本金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第三条 账单及还款
9.客户“个人信用卡账户”账单列明客户办理备用金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等账务信息。“备用金账户”仅提供电子类账单且“备用金账户”账单仅记载备用金款项的消费明细,客户可通过浦大喜奔APP、浦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查询备用金消费明细。
10.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客户“个人信用卡账户 ”最低还款额。客户应按照“个人信用卡账户 ”当期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明的应还款总额,否则客户须按本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的约定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1.“个人信用卡账户 ”每期入账的备用金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备用金账户”交易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
第四条 提前终止
12.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已成功申请的备用金业务,但必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手续费无需支付,但须按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备用金账户中未使用完毕的款项将被优先用于偿还该笔备用金业务剩余欠款),客户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资金用途限制
13.备用金资金款项仅限用于正常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百货等),“备用金账户”不可取现、不可转账,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其他非法活动,客户不可出现虚假交易等非正常消费行为。
14.为确保客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备用金款项,浦发银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客户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包括交易凭证、合同、发票等)并在浦发银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消费凭证查验。客户在备用金分期还款期间,若发生备用金用于第13条所列的限制用途,或客户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消费凭证,或浦发银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备用金业务并要求客户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手续费无需支付,但须按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已经支付的手续费不予退回。同时浦发银行将有权拒绝客户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第六条 其他
15.客户承诺,若本人已婚,该申请本业务时已经告知并征得本人配偶的同意。客户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全面,浦发银行有权予以核实。客户申请的备用金业务一经核准,不得更改或撤销;同时,备用金业务经浦发银行核准且分期款项发放至客户备用金信用卡账户,客户与浦发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客户应按约定还款,且客户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16.若客户的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所致的注销),或客户卡片过期,或客户于分期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客户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客户本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账单欠款逾期不归还等),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则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备用金分期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手续费无需支付,但须按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已经支付的手续费不予退回。备用金本金及手续费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客户于分期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征信报送,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第七条 特别申明
17.浦发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提前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上公告,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若客户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该分期申请提前结清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备用金业务,其适用的费率仍以客户办理该业务时的费率为准。
18.备用金信用卡的功能(包括不可取现、不可转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所载信用卡功能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业务合同条款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19.本合同自自持卡人采用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时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合同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合同,并接受其约束。
20.客户确认,浦发银行对本合同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浦发银行责任的条款、浦发银行单方面享有权利的条款、增加客户责任或限制客户权利的条款,浦发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合同。

消费备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收费标准

标准分期收取手续费率

期数 单期费率 总费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3 0.90% 2.70% 16.13%
6 0.83% 4.98% 16.88%
12 0.79% 9.48% 17.06%
15 0.79% 11.85% 17.20%
18 0.79% 14.22% 17.26%
24 0.81% 19.44% 17.67%
36 0.83% 29.88% 17.85%

注:
1.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在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0-18.2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实际手续费收取金额、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以持卡人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
2.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申请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如申请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