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申请条款与细则


重要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与细则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
1.〔业务定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下称“专项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或其直系亲属在浦发银行指定合作商户(下称“商户”)购买或租赁指定产品、产品的使用权或服务时,客户可向浦发银行申请专项分期业务,浦发银行审批同意后,对指定浦发银行信用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或租赁产品、产品的使用权或服务的专项分期额度,由浦发银行先行向商户一次性或以客户申请为准分若干次垫付客户或其直系亲属购买或租赁产品、产品的使用权或服务总价中的所需分期支付的款项(下称“分期本金”),客户按照约定期数向浦发银行偿还分期本金并由客户支付分期利息,商户支付分期手续费(如有)。
2.〔配偶同意〕客户承诺,若本人已婚,该申请专项分期业务时已经告知并征得本人配偶的同意。
3.〔适用卡种〕本专项分期业务适用于由浦发银行发行的浦发信用卡主卡,但公务卡和信用卡附属卡除外。浦发银行有权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信用卡种类。
4.〔信息资料真实性〕客户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全面,浦发银行有权予以核实。如因客户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前述承诺,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客户的专项分期业务,所有剩余未偿还的专项分期付款债务视为全部到期,客户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已一次性收取的利息退还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利息;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客户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5.〔个人信息保护〕客户应知悉并同意,浦发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客户授权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为审核专项分期业务申请,浦发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包括身份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居住证明、购买或租赁产品或服务相关合同等证件、单据或资料,相关原件(如收入证明等专门为本专项分期业务申请开具的材料)或复印件(如身份证、房产证明、发票、购买或租赁产品或服务相关合同、保险单等复印件)将由浦发银行留存。无论审核是否通过,相关资料将不予退还,浦发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存或处理。
6. 〔业务审核〕本专项分期业务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分期本金、分期期数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7.〔分期期数〕客户可选择偿还分期本金所需的分期数,每期为一个月,可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30期、36期、48期、60期。分期付款一旦放款成功,则分期期数将不能更改。
8. 〔利息〕客户申请专项分期业务时,客户应当向浦发银行支付分期利息,按不同期数利息标准不同。分期利息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利率。实际分期利率区间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ccc.spdb.com.cn)等渠道进行告知,专项分期利率将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进行调整,实际费用以客户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利息金额为准。分期利息收取方式分为一次性收取与分期收取。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利息,分期总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的,首期分摊时分期利息为分期总利息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分期利息根据分期本金期剩余未分摊利息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计算,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客户成功申请专项分期业务时,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分期利率。
分期利率收取标准将在标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进行调整,实际利率收取金额、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以客户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申请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如申请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9.〔分期偿还额〕客户首期还款本金为分期总本金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还款本金分期本金为分期剩余未分摊本金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客户申办本业务的浦发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客户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客户不得对分期偿还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分期本金、分期偿还额不累积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
10.〔提前结清〕客户可以申请提前清偿全部专项分期业务本金,需经浦发银行同意。如申请提前结清的,客户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已一次性收取的利息退还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利息;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客户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1.〔交易真实性原则〕客户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利用所购买/租赁的产品或服务从事经营、转卖或非专项指定用途等违反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使用为主要目的之行为,否则,浦发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违约金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专项分期付款债务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客户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已一次性收取的利息退还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利息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客户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2.〔第三方关系〕专项分期业务浦发银行指定合作商户由浦发银行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渠道或其它形式不时公布。浦发银行仅提供专项分期服务,并非产品、产品的使用权或服务的生产商或提供商,对客户或其直系亲属向商户购买或租赁的产品、产品的使用权或服务以及商户与客户或其直系亲属之间交易不提供任何担保或承担任何交易责任。客户或其直系亲属与商户之间就产品、产品的使用权或服务的买卖、租赁、质量、数量、价款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均由客户或其直系亲属与商户之间自行约定,因此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由客户或其直系亲属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在此期间,客户仍应按时支付每月应摊还金额及分期付款利息,不影响专项分期客户应当向浦发银行偿还的全部应还款项。
13.[退货]若客户或其直系亲属与商户就退货或提前解约达成一致,在正式办理退货或提前解约手续之前,客户仍应向浦发银行偿还分期偿还额等全部应还款项,浦发银行收到提交的退款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应手续后,由商户将所有退货金额全额存入浦发银行指定账户,浦发银行完成退款处理后反馈至商户与客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任何分期业务
14.〔提前到期〕若在分期还款期间客户的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所致的注销),或客户卡片过期,或客户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客户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等),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则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有)和费用(如有)等全部应还款项;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已一次性收取的利息退还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利息。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客户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5.〔债权〕专项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客户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16.〔溢缴款〕客户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本金或利息部分,不计付利息。
17.〔公告〕浦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以下统称“变更”),并采用通过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变更情况的方式通知客户。上述变更在公告期满后(即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客户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终止该专项分期,终止前应当结清该专项分期,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专项分期业务,其适用的利率仍以客户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18.〔债权债务关系〕客户知晓并同意,专项分期业务经浦发银行核准通过,且浦发银行向商户先行垫付分期本金,客户与浦发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客户应按约定还款,且客户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办理该笔分期业务的卡片未激活或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如因客户临时挂失信用卡等原因,导致专项分期业务办理失败的,客户可于临时挂失信用卡等原因解决后再次申请办理。
19.〔有关文件遵守〕本业务条款与细则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20.〔签署〕本申请条款与细则自客户在纸质版签名,或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视同甲方已签署本申请条款与细则并生效,表明甲方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申请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其约束。
21.〔消费凭证〕客户必须保留因办理本业务而获得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并在浦发银行指定期限内通过浦发银行指定方式提供该消费凭证(发票、保单等原件或复印件)。若客户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消费凭证,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客户分期办理的专项分期业务,客户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已一次性收取的利息退还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利息;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客户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浦发银行有权降低其信用卡取现额度,有权拒绝客户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9(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