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分期付业务条款与细则

特别说明:
    针对办理消费分期付业务涉及的分期利息以及其余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计算方式,作说明如下表,请您在办理业务前仔细阅读。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年化利率水平及计算方式

分期利息(涉及)

消费分期付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不超过18.25%,定价利率标准详见合同第二条、第25点内容,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并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您本笔分期业务的实际分期年化利率以申请页面实时展示、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计算公式为:

未尽事宜详见合同第二条、第25点内容。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发生本合同第19点、第21点涉及情况,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循环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归还当期账单的全额欠款,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逾期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业务
条款与细则

重要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

第一条 业务简介
1.消费分期付业务,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向浦发银行申请,并由浦发银行审批通过后获得倍富金额度,持卡人通过消费分期付账户使用该额度消费后,对符合条件的当期总消费金额转分期付款的服务。
2.持卡人首次申请消费分期付业务且审批成功后,将生成独立消费分期付账户,并实时配发消费分期付虚拟信用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付虚拟卡”),持卡人亦可另行申请消费分期付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付实体卡”)配合使用。消费分期付虚拟卡与消费分期付实体卡均为银联品牌人民币信用卡,不收取年费。消费分期付账户不可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消费分期付账户不支持存款。
3.持卡人的申请资格及倍富金额度以浦发银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持卡人可申请金额的倍富金额度范围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300,000元。
4.消费分期付信用卡仅限消费用途使用,不得以虚假交易套取资金,不可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条款与细则约定信用卡所限制的交易,如房产类交易额、投资类交易等。
5.浦发银行对倍富金额度设置使用有效期,倍富金额度自消费分期付业务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倍富金额度使用有效期以客户确认为准。
6.倍富金额度及使用有效期随持卡人信用资质而变化,浦发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持卡人的倍富金可用额度及使用有效期,持卡人可通过浦大喜奔APP查询倍富金额度。

7.消费分期付账户与个人信用卡账户的账单日保持一致,若变更则同步调整。倍富金额度有效期之内不可变更账单日,且不得重复申请消费分期付业务。
8.持卡人使用倍富金额度消费,单笔支用金额不得低于10元。

第二条 分期金额、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及利息收取方式。
9.持卡人所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付业务之款项、期数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本业务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消费分期付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均以浦发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10. 消费分期付账户如当期总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500元,则当期总消费金额将按“消费分期付”业务办理时约定的分期期数进行分期,每期还款本金与利息合并计入个人信用卡账单,作为一笔分期交易呈现,并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当期总消费金额小于500元,则不会分期,不计收分期利息,但消费金额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11.持卡人申请倍富金额度时,可选择的分期的期数由浦发银行审核评定的可选期数为准,最长期限不超过36期,每期为一个月。
12.消费分期付每期还款本金分摊方式为等额分摊,持卡人首期还款本金为分期总本金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还款本金为分期剩余未分摊本金处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13.消费分期付利息按月收取,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分期总利息=经浦发银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率×期数。首期分摊时分期利息为分期总利息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分期利息根据分期剩余未分摊利息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计算,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14.消费分期付定价利率标准将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cc.com.cn)告知的标准利率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定价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定价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不超过18.25%。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第三条 账单及还款
15.持卡人个人信用卡账户账单列明持卡人办理消费分期付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利息等账务信息。使用倍富金额度的每笔消费余额是否成功转消费分期付,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准结果为准,已出消费分期付分期业务的生效日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短信告知为准。若消费分期付账户存在不可分期的消费金额,将于账单日在个人信用卡账户账单中全额出账,并计入个人信用卡账户当期应还账单中。消费分期付账户仅提供电子类账单,且消费分期付账户账单仅记载消费分期付额度的消费明细。持卡人可通过浦大喜奔APP、浦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查询消费分期付消费明细。
16.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持卡人个人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按照个人信用卡账户当期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明的应还款总额,否则持卡人须按本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的约定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7.消费分期付业务的应还本金金额及分期利息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消费分期付账户交易不累积浦发银行信用卡积分。

第四条 提前终止与销户
18.持卡人可通过拨打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当前消费分期付业务,已申请的分期的消费与已发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
19.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付已分期交易,对于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提前还款收取的违约金及未分摊的本金金额将全额计入下期账单最低应还款总额。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未激活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20.持卡人的消费分期付账户无欠款的情况下,方可对个人信用卡账户申请销户处理。
21.为确保持卡人合规使用倍富金额度,浦发银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持卡人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合同等)并在浦发银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消费凭证查验。持卡人在消费分期付分期还款期间,若发生倍富金额度用于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条款与细则约定,或持卡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消费凭证,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消费分期付业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特别申明
22.浦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以下统称“变更”),并采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上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变更情况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变更在公告期满后(即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持卡人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终止该消费分期付分期,终止前应当结清已办理的消费分期付分期,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消费分期付,其适用的利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23.消费分期付业务由原消费备用金业务优化调整而来,该业务信用卡功能(包括不可取现、不可转账、不支持存款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载信用卡功能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与细则约定为准。本条款与细则约定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24.本合同自持卡人采用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合同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合同,并接受其约束。
25.消费分期付定价利率标准如下:

标准分期收取利率
期数 单期利率 总利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3 0.90% 2.70% 16.13%
6 0.83% 4.98% 16.88%
12 0.79% 9.48% 17.06%
15 0.79% 11.85% 17.20%
18 0.79% 14.22% 17.26%
24 0.81% 19.44% 17.67%
36 0.83% 29.88% 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