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1.账单分期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除外)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交易欠款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需根据账单分期约定对分期还款服务支付相应的利息。可申请账单分期的额度以浦发银行评定结果为准。
2.账单分期业务包括:已出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全账分期。
已出账单分期,指持卡人对已出账单申请账单分期,可申请账单分期的额度以浦发银行实际测评结果为准,但最高不得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当期账单总金额(除预借现金及已分期等限制类交易)95%的账单应付余额进行分期付款的申请。
未出账单分期,又称“自由分期PLUS”或“自由分期+”,指持卡人对未出账单的可分期交易欠款申请账单分期。
全账分期,指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全部交易包括已出账单交易及未出账单交易的欠款申请账单分期,同时申请金额需大于已出账单欠款可申请金额。在可申请分期金额范围内,持卡人申请的全账分期金额将默认优先对已出账单金额中可申请分期金额申请全账分期。对已出账单部分,最高不得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当期账单总金额(除预借现金及已分期等限制类交易)95%的账单应付余额进行分期付款申请。全账分期将会产生两笔账单转分期付款,分别冲抵已出账单金额与未出账单金额,全账分期的每月分摊分期本金与分期分摊利息将根据申请总金额按期数进行分摊。
3.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可自由选择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或24期等,每期为一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浦发银行保留核准分期付款申请的权利。
4.每期还款本金分摊方式为等额分摊,持卡人首期还款本金为分期总本金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还款本金为分期剩余未分摊本金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5.账单分期利息按月收取,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分期总利息=经浦发银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率×期数。首期分摊时分期利息为分期总利息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分期利息根据分期剩余未分摊利息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计算,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账单分期定价利率标准约定如下,同时将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告知,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定价利率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不超过18.25%,若持卡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除外。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6.账单分期支持部分金额申请,持卡人申请全账分期、已出账单分期付款的本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未出账单分期付款的本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元,最终以浦发银行评定结果为准。账单是否成功转分期以浦发银行系统入账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客服、自助渠道查询。
7.如持卡人对已出账单金额(且未申请已出账单分期付款)部分偿还,则应在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剩余已出账单欠款,否则视为持卡人未对该期已出账单的欠款余额进行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额不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罚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等。
8.持卡人知晓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均归属于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除吉利卡、公务卡等特殊卡产品外,因此每账户同时仅可以签约形式办理一项交易分期业务(包括账单分期及自由分期付)。
9.针对已出账单分期,持卡人可申请以单笔实时或签约形式办理,签约形式包括长期签约和预约签约办理账单分期业务两种形式,其中,长期签约和预约签约仅支持办理已出账单分期。
持卡人通过长期签约形式办理账单分期,在签约期内为持卡人名下签约账户符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的账单分期条件的账单余额将自动按照持卡人指定分期期数转为分期付款交易;持卡人通过预约签约形式办理账单分期,可将持卡人名下签约账户中指定账期的账单中符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的账单分期条件的账单余额自动按照持卡人指定分期期数转为分期付款交易,如指定账期账单余额不符合转分期条件,则预约自动失效。
最终每笔账单余额是否转分期成功以浦发银行核定为准,签约账单分期中可转分期的账单分期金额以浦发银行实际评定结果为准。以签约形式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生效后,如因持卡人临时挂失信用卡等原因,导致账单日次日系统自动转分期处理失败的,持卡人可于下期账单日前再次申请办理账单分期。
10.账单分期业务成功办理转分期交易时,若持卡人享有不小于该笔分期金额的“倍富金”额度则该笔分期交易优先占用“倍富金”额度,使用“倍富金”额度的分期本金总额将全额计入已用“倍富金”额度,不占用循环消费额度。“倍富金”额度的使用规则另行约定。
11.除使用“倍富金”额度办理的账单分期外,账单分期本金及利息总额将全额计入循环消费额度,循环消费额度根据持卡人还款金额等额恢复。每期还款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本业务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持卡人不得对分期偿还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持卡人还款时,本业务的还款优于一般消费先行偿付。
12.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且不可进行撤销。持卡人发生退货或撤销交易等情形时,持卡人须主动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经浦发银行审核后终止其账单分期业务,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任何分期业务。对于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提前还款收取的违约金及未分摊的本金金额将全额计入下期账单最低应还款总额。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未激活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13.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账单分期业务:预借现金交易、浦发银行不时推出的分期业务等及各项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用)。
14.在签约期内,持卡人可通过拨打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自助渠道进行终止签约,已发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
15.若在分期还款期间持卡人的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所致的注销),或持卡人卡片过期,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有)和费用(如有)等全部应还款项,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持卡人以签约形式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将自动终止签约。
16.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还款本金和利息不累积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
17.本业务的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分期金额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18.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19.浦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以下统称“变更”),并采用通过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变更情况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变更在公告期满后(即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持卡人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该分期提前结清处理或终止以签约形式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分期业务,其适用的利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20.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本金或利息部分,不计付利息。
21.持卡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全面,浦发银行有权予以核实。如因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前述承诺,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持卡人的账单分期业务,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账单分期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22.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利用账单分期从事经营、转卖或套现等违反个人日常生活使用为主要目的之行为,否则,浦发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违约金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账单分期债务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浦发银行有权限制持卡人再次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23.本条款与细则自持卡人采用在纸质版签名时,或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或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中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回复指定命令办理分期签约时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条款与细则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其约束。
24.持卡人确认,对本条款与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浦发银行责任的条款、浦发银行单方面享有权利的条款、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浦发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持卡人注意并已经按照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5.本条款及细则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26. 账单分期定价利率标准如下:
| 分期收取标准利率 | |||
| 期数 | 单期利率 | 总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
| 3 | 0.90% | 2.70% | 16.13% |
| 6 | 0.78% | 4.68% | 15.87% |
| 9 | 0.73% | 6.57% | 15.50% |
| 12 | 0.74% | 8.88% | 16.01% |
| 15 | 0.75% | 11.25% | 16.36% |
| 18 | 0.76% | 13.68% | 16.63% |
| 24 | 0.76% | 18.24% | 16.63% |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9(境外)。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自由分期付业务 条款与细则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自由分期付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1.自由分期付业务,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含主卡和附卡,公务卡持卡人除外)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消费,且单笔消费金额达人民币200元或以上(除预借现金及已分期等限制类交易),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即可申请将该笔消费金额全额,于消费后至当期账单账单日间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持卡人可通过单笔申请办理或可申请以签约形式办理自由分期付业务。
2.持卡人申请自由分期付业务,可自由选择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或24期等,每期为一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浦发银行保留核准分期付款申请的权利。
3.每期还款本金分摊方式为等额分摊,持卡人首期还款本金为分期总本金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还款本金为分期剩余未分摊本金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4.自由分期付利息按月收取,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分期总利息=经浦发银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率×期数。首期分摊时分期利息为分期总利息除以总期数,之后每期分期利息根据分期剩余未分摊利息除以分期剩余未分摊期数计算,如遇无法整除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差额部分将会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自由分期付定价利率标准约定如下,同时将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告知,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定价利率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不超过18.25%,若持卡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除外。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5.仅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申请自由分期付款。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申请自由分期付款,不支持将单笔交易金额部分申请自由分期付款。每笔交易是否转分期成功以浦发银行系统入账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客服、自助渠道查询。
6.持卡人知晓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均归属于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除吉利卡、公务卡等特殊卡产品外,因此每账户同时仅可以签约形式办理一项交易分期业务(包括账单分期及自由分期付)。
7.自由分期付业务可通过单笔实时申请和签约分期形式申请办理。持卡人成功以签约分期形式申请自由分期付业务的,在签约期内持卡人名下同一账户的各张信用卡一旦发生符合本条款与细则中约定的自由分期付条件的交易将自动按照持卡人指定分期期数转为分期付款交易,持卡人应按照签约分期的约定分期向浦发银行偿还交易本金并支付分期交易利息。最终每笔交易是否转分期成功以浦发银行系统入账为准。以签约形式办理的自由分期付业务生效后,满足签约条件的消费交易在当日成功转为分期交易之前,持卡人无法就同一笔消费交易单独申请办理其他种类的分期付款业务。对于当日自动转分期失败的,在当期账单日前持卡人仍可申请办理自由分期付业务。
8.自由分期付业务成功办理转分期交易时,若持卡人享有不小于该笔分期金额的“倍富金”额度则该笔分期交易优先占用“倍富金”额度,使用“倍富金”额度的分期本金总额将全额计入已用“倍富金”额度,不占用循环消费额度。“倍富金”额度的使用规则另行约定。
9.除使用“倍富金”额度办理的自由分期付外,自由分期付本金及利息总额将全额计入循环消费额度,循环消费额度根据持卡人还款金额等额恢复。每期还款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本业务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持卡人不得对分期偿还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0.持卡人还款时,本业务的还款一般消费先行偿付。
11.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自由分期付:预借现金交易、浦发银行不时推出的各项分期业务等及各项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用)。
12.持卡人成功申请自由分期付业务后,不能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且不可进行撤销。持卡人发生退货或撤销交易等情形时,持卡人须主动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经浦发银行审核后终止其自由分期付业务,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任何分期业务。对于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提前还款收取的违约金及未分摊的本金金额将全额计入下期账单最低应还款总额。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未激活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13.在签约期内,持卡人可通过拨打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自助渠道进行终止签约,已发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
14.若在分期还款期间持卡人的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所致的注销),或持卡人卡片过期,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有)和费用(如有)等全部应还款项,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持卡人以签约形式办理的自由分期付业务将自动终止签约。
15.自由分期付业务的每期还款本金和利息不累积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
16.浦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以下统称“变更”),并采用通过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变更情况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变更在公告期满后(即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持卡人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该分期提前结清处理或终止以签约形式办理自由分期付业务,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分期业务,其适用的利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17.本业务的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分期金额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18.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19.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本金或利息部分,不计付利息。
20. 持卡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全面,浦发银行有权予以核实。如因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前述承诺,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持卡人的自由分期付业务,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自由分期付款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21.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利用自由分期付从事经营、转卖或套现等违反个人日常生活使用为主要目的之行为,否则,浦发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违约金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自由分期付款债务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浦发银行有权限制持卡人再次办理自由分期付业务。
22.本条款与细则自持卡人采用在纸质版签名时,或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或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回复指定命令办理分期签约时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条款与细则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其约束。
23.持卡人确认,对本条款与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浦发银行责任的条款、浦发银行单方面享有权利的条款、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浦发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持卡人注意并已经按照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4.本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
25. 自由分期付定价利率标准如下:
| 分期收取标准利率 | |||
| 期数 | 单期利率 | 总利率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
| 3 | 0.90% | 2.70% | 16.13% |
| 6 | 0.78% | 4.68% | 15.87% |
| 9 | 0.73% | 6.57% | 15.50% |
| 12 | 0.74% | 8.88% | 16.01% |
| 15 | 0.75% | 11.25% | 16.36% |
| 18 | 0.76% | 13.68% | 16.63% |
| 24 | 0.76% | 18.24% | 16.63% |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9(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