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自2026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并于实施期内生成的各期账单,可按规定享受贴息,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详见《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账单分期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特别说明:
针对办理账单分期业务涉及的分期利息以及其余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计算方式,作说明如下表,请您在办理业务前仔细阅读。

可能涉及的息费项目

年化利率水平及计算方式

分期利息(涉及)

账单分期业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不超过18.25%,定价利率标准详见合同第5、6条内容,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并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分期业务的实际定价利率以申请页面实时展示、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息费计算公式为:

未尽事宜详见合同第5、6条内容。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发生本合同第10、12、16、17条涉及情况,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循环利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归还当期账单的全额欠款,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浦发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浦发银行审批结果为准。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逾期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

如持卡人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
条款与细则

重要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与细则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与细则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背面客服热线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您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的行为,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内容。
1.  账单分期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除外)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交易欠款进行分期还款的服务。持卡人需根据账单分期约定对分期还款服务支付相应的利息。可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以浦发银行评定结果为准。
2.  账单分期业务包括:已出账单分期、未出账单分期、全账分期。
已出账单分期,指持卡人对申请时已出账单可分期交易欠款申请分期付款。
未出账单分期,又称“自由分期PLUS”或“自由分期+”,指持卡人对申请时未出账单可分期交易欠款申请分期付款。
全账分期,指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交易欠款申请分期付款,申请金额须大于已出账单最大可分期金额。全账分期申请金额优先冲抵持卡人申请时已出账单欠款。
3.  持卡人申请全账分期、已出账单分期本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未出账单分期的本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元,本业务的申请须经浦发银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及确定的分期金额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是否成功转分期以浦发银行系统入账为准,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客服、自助渠道查询。
4.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可选择的分期期数由浦发银行审核评定并通过申请渠道展示的可选期数为准,每期为一个月。
5.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需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持卡人每期应还总金额=每期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息,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按期出账,尾差计入最后一期。持卡人具体可选择的还款方式以申请渠道展示为准,具体为:
(1)等本等息。每期分期本金=剩余应还本金总额÷剩余分期期数;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利率×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利息总额÷剩余分期期数。
(2)第N期起分期归还本金。即持卡人按期支付分期利息,并从第N期开始归还分期本金,N≤分期期数。持卡人具体可选择的“第N期”由浦发银行根据持卡人的风险资质评定,并以申请渠道展示或告知为准。自第N期起,每期分期本金=剩余应还本金总额÷剩余分期期数;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利率×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利息总额÷剩余分期期数。
(3)按固定周期分期归还本金。即分期本金按持卡人办理时选定的周期等额归还,于每个周期的最后一个账单日出账。持卡人具体可选择的本金还款周期范围由浦发银行评定,以申请渠道展示或告知为准。本金还款次数=分期期数÷本金还款周期。每周期分期本金=剩余应还本金总额÷剩余本金还款次数;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单期利率×期数;每期分期利息=剩余应还利息总额÷剩余分期期数。
(4)等额本息。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本金×年化利率÷12×(1+年化利率÷12)^分期期数)÷((1+年化利率÷12)^分期期数-1)。

,每期分期利息=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分期本金。
6.  账单分期单期利率(非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范围为0%-0.9%,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定价标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定价利率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单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非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年化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因素,可能致实际值与前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申请业务时办理渠道告知为准。计算公式为:

7.  针对已出账单分期,持卡人可申请以单笔实时或预约形式办理。
(1)预约办理形式即持卡人可提前为指定账期预约办理已出账单分期业务,指定账期的账单在出账后自动转为已出账单分期。如持卡人在该账期无已出账单分期的办理资格,则该预约自动失效。
(2)在预约生效期内,持卡人可通过拨打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自助渠道撤销预约。
(3)预约账单分期中可转分期的金额以浦发银行实际评定结果为准。以预约形式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生效后,因持卡人临时挂失信用卡等原因,导致自动转分期失败的,持卡人可于下期账单日前再次申请办理账单分期。
8.  账单分期业务成功转分期付款时,若持卡人享有分期专项额度,则该笔分期交易优先占用分期专项额度后,剩余的账单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占用固定额度;若持卡人不享有分期专项额度,则账单分期交易直接占用固定额度。分期专项额度由浦发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核批,是否核批以及核批的具体额度以浦发银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9.  账单分期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本业务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账户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
10.  持卡人不可撤销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可申请更改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持卡人发生退货或撤销交易等情形时,持卡人须主动致电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经浦发银行审核后终止其账单分期业务,提前还款办理成功后不可撤销。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且申请提前还款成功,分期剩余应还本金总额与提前还款违约金在当期账单全部出账,且全额计入最低应还款额。提前还款违约金=分期剩余应还本金总额×3%。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被冻结、停卡、注销、未激活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11.  不可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交易类型:预借现金交易、分期每期出账本金、分期每期出账利息、年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用。
12.  若在分期还款期间持卡人的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所致的注销),或持卡人卡片过期,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或发生浦发银行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有)和费用(如有)等全部应还款项,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期数对应的利息无需支付,同时,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持卡人以预约形式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若尚未转分期,该笔业务将自动撤销。
13.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还款本金和利息不累积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浦发银行相关用卡活动。
14.  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15.  浦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与细则、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以下统称“变更”),并采用通过信用卡中心网站(ccc.spdb.com.cn)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变更情况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上述变更在公告期满后(即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持卡人不同意修订内容,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持卡人可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背面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该分期提前结清处理或撤销以预约形式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否则视为同意并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分期业务,其适用的利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利率为准。
16.  持卡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和全面,浦发银行有权予以核实。如因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违反前述承诺,浦发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持卡人的账单分期业务,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账单分期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7.  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利用账单分期从事经营、转卖或套现等违反个人日常生活使用为主要目的之行为,否则,浦发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违约金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账单分期债务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浦发银行将一次性收取持卡人未分摊本金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浦发银行有权限制持卡人再次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18.  本条款与细则自持卡人在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时,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时(以浦发银行系统录音为准),或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中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回复指定命令办理分期时视为持卡人本人已签署本条款与细则并生效。表明持卡人已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其约束。
19.  本条款及细则及其未尽事宜,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