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信用卡的申领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错误、无效、不完整或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甲方有权基于审核乙方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包括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开展风险防控及排查、审核分期资格、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催收、诉讼案件处理、贷后处置)、续卡、进行征信异议处理、资料管理、乙方联系信息更新之目的,查询、采集、使用和保存前述信息。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将在双方相关授信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乙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纳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向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钱塘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信用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审核分期资格、开展风险防控及排查、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催收、诉讼案件处理、贷后处置)、续卡、进行异议处理、资料管理、乙方联系信息更新的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钱塘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基于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上述授权业务提供信用服务的目的,有权向其合作的留存乙方信息的机构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能够用于判断乙方个人信用状况的风险判断类和信息真实性判断类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授权范围内向甲方提供。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学信网)、社保和公积金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经相关事业单位合法授予数据资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银行业协会、甲方集团成员单位、分支机构、服务合作方、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包括乙方通过申请表填写、电话确认等方式提供或确认的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核实(包括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话等方式核实)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影响乙方信用风险状况的有关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工作地、居住地等;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审核分期资格、开展风险防控、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催收、诉讼案件处理、贷后处置)、进行异议处理的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欺诈调查目的在调查期间与银行卡组织传输涉嫌欺诈交易信息。乙方向甲方及其集团单位、分支机构通过电话、电脑、手机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预留的信息,同意甲方留存并在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审核分期资格、开展风险防控、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催收、诉讼案件处理、贷后处置)、进行异议处理目的时进行加工、使用。
5.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等个人信息主体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将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在信用卡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可用于向联系人了解、核实、获取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并请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用卡业务事宜。若因乙方未告知上述事项或未取得同意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保证其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否则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和确定授信额度。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为乙方核发乙方申请卡种之外其他卡种的信用卡。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
8.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除个人公务卡等特殊卡产品外,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包括主卡、附属卡)均归属于一般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卡片共享授信额度。特殊卡产品各自分别拥有独立类别账户,各个特殊卡账户间授信额度独立,且不与一般个人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共享。
9.甲方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消费类专项分期额度、现金分期额度、专项分期额度)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一般个人信用卡账户及特殊卡类别账户额度均受总授信额度限制。多币种卡的外币账户共享其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
10.一般个人信用卡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的,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有义务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或设置附属卡交易限额。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提供发放数字卡和/或实体卡等发卡服务模式,具体发卡服务模式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为准。发放实体卡的,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向乙方寄送信用卡,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卡片后,即视为已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或快递,否则由此产生的遗失、被盗用等风险由乙方承担。发放数字卡的,乙方可至甲方指定渠道查询数字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账单日以及卡面图片等卡片信息。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1.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并在交易需要签名确认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知悉,部分银行卡组织已不要求特约商户在交易时获取和验证持卡人签名并废止调单请求,交易是否需要签名具体以银行卡组织规定及特约商户要求为准。
2.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通过甲方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或在申卡时授权甲方在核准后联动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
3.自甲方发卡之日起,对于未激活客户,甲方有权主动联系乙方进行激活提醒,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助乙方办理激活。
4.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或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卡:(a)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或信息存在错误、不完整、无效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情形;(b)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5.数字卡和实体卡(如有)有效期、安全校验码(CVV2)等卡片信息以乙方最新激活的卡片所示信息为准。同一信用卡的实体卡(如有)激活后,数字卡失效,如绑定过第三方支付(例如:APPLEPAY、支付宝等快捷支付)和代扣代缴业务(例如:保险代扣、其他缴费服务代扣等)可能会受到影响,是否需要重新绑定或签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商户确认意见为准。
6.乙方激活后,甲方即有权按照对外公布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信用卡年费。
7.对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交易,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将该卡片调整至未激活状态,乙方须重新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
8.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开通适用区域的凭密消费,交易密码及开通凭密消费须逐卡设置。乙方开通凭密消费功能后,在适用区域内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输入其交易密码,但在境外等特殊消费场景中可能不适用该模式,具体以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规则为准。
9.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因交易惯例、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规则,或依乙方选择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消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的,以及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动态验证码等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其他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0.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开通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移动设备卡(因手机PAY功能开通时生成的虚拟设备卡)、美国运通人民币信用卡、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的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对于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联机交易,乙方只需将卡片或承载IC信用卡信息的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为准,且甲方有权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渠道和自助渠道开通、查询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乙方知晓并同意,银联卡组织有权调整前述规则,甲方可通过本合约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11.乙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境内外银行卡组织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不得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涉及制裁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决议等。
12.乙方应确保在安全、可靠的环境或终端设备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13.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取现属于预借现金业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或相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自助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金。乙方持信用卡在境内外的自助设备取现,可取现币种以该自助设备提供的币种为准。
14.甲方信用卡具备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功能,该功能无需乙方另行开通或申请;乙方也可与甲方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另行签署协议,建立乙方信用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后,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支付。如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乙方仍应遵守与关联账户相关的协议约定。
15.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也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学生信用卡、个人公务信用卡等除外)。甲方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经甲方审核通过,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乙方可使用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乙方使用该部分超授信额度的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临时信用额度到期后超出固定信用额度部分的金额也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1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含调高和调降授信额度,甲方调高授信额度前,需要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短信、微信、自主渠道页面、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如经乙方授权同意,甲方调高乙方授信额度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原授信额度,乙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
17.对超过6个月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有权降低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对连续18个月无乙方主动交易的信用卡账户,且当前透支余额为零的,经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通知要求对卡片进行操作的,甲方有权采取调减授信额度、限制交易、不续发或换发新卡、关闭信用卡账户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对连续18个月无乙方主动交易的信用卡,经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通知要求对卡片进行操作的,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卡限制交易、关闭信用卡、不续发或换发新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
18.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甲方保留赋予乙方用卡或取消乙方用卡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约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降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中止、停止信用卡业务、限制非柜面业务、分期提前结清、暂停或取消所有信用卡权益、积分的累积和使用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扣回/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包括积分、刷卡金等)或扣取与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等值的款项、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
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等或预留在甲方的乙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不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且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更新;(c)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d)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恶意透支、转让、转借、出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e)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f)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g)有欺诈、舞弊、非正常用卡等行为;(h)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或拒不提供、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双方约定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如甲方因乙方违反约定而遭受第三方调查、处罚、索赔等,乙方应对甲方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9.乙方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积分交易、增值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应当遵守甲方发布的该业务相关的条款与规则,相关条款与规则未尽事项,受本合约约束。
20.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21.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信用卡交易或预借现金款项用于购房、投资理财、生产经营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限制性领域、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舞弊、欺诈以及倒卖信用卡权益或增值服务等非正常用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本合约第二条第18款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交易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按期(每月为一期)、按账户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的交易统一计入该账户账单,对于不同类别的账户甲方将分别提供对账单。若当期账单周期内乙方账户无交易且-100元≤账单余额≤10元(人民币或美元)且当期无应分摊的分期业务金额、或已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甲方有权不提供该账户当期账单。
2.乙方可在首次出账后,在每个自然年度向甲方申请账单日更改服务,一个自然年度内限申请一次。
3.为便于乙方对账和还款,甲方将通过EMAIL账单、微信账单、APP消息账单、短信账单等一种或多种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形式对账服务,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如需获取电子账单和提醒,可根据具体渠道要求,向甲方提供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信息、或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信用卡、或注册登录甲方信用卡APP客户端并绑定信用卡。乙方如需关闭电子账单和提醒,可通过联系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卸载甲方信用卡APP客户端、或在对应渠道解除信用卡绑定。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地址等)是准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对账服务通知。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邮箱地址、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如适用),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限制、邮箱失效、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甲方信用卡APP客户端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电子账单服务,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如乙方需要纸质对账单,可通过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纸质对账单以中国邮政的平信(平常邮件)方式寄送,平信不提供物流跟踪查询服务、不承诺具体送达时间,因平信(平常邮件)寄送导致的对账单未送达、延误或信息泄露,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需自行通过电子渠道或致电客服热线进行账单查询。
4.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乙方应当按照对账单内容还款。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每个账户的账单分别、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若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即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当期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各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未偿还的消费金额的2%-5%(首月为10%);所有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预借现金金额;所有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包括因信用额度调降、临时信用额度到期失效等被动超过信用额度所产生的款项);所有的利息及各类费用;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情况,对对账单中的未偿还的消费金额的最低还款额比例在2%-5%之间进行调整,并通过本合约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6.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人民币偿还。外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通过以下方式存入偿还:乙方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从境内外转账汇入或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币欠款,该账户的存款及转入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以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币欠款的,购汇额不得超过外币透支金额,且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外币透支款。
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账单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利息、再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账单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再费用、后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
8.如乙方未及时还款,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以及本合约约定上报相关机构,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乙方不得以与商户等其他第三方存在纠纷或争议、未收到对账单等理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债务。乙方未按时还款导致其信用记录受到不良影响的,相应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使用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现场、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乙方如需了解甲方委托的催收外包机构信息,可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查询。甲方或委托第三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查询乙方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用于逾期欠款追索。
10.
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在无法联系乙方的情况下联系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以通知、转告乙方还款,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等,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代偿意愿人。如乙方逾期还款且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身份信息向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银行卡组织等机构查询乙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现场等方式联系乙方。如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欠款,乙方自行承担后果。甲方有权自发生逾期后的首个账单日次日起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补扣,直至还清所有欠款。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兑换时甲方对外公布的外币汇率予以兑换,乙方应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收费等后果。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
1.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或自助设备申请将溢缴款转至本人在甲方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或通过甲方柜面或自助设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他行自助设备以取现形式提取个人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乙方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透支交易时,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长为60天。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
(年化利率区间为0%-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因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透支年化利率与标准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在乙方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并通过本合约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利息自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期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分别计算。
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4.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预借现金交易已出账金额(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WOW卡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信用卡设置有效期,实体信用卡的有效期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数字卡的有效期具体以相关渠道告知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已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有效期到期而消灭。
2.甲方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如乙方符合换卡条件且换领新卡为实体卡的,甲方将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乙方提供的地址。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届满前2个月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注销卡片的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并同意甲方继续处理乙方初次申领、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甲方合法收集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继续作为新卡的密码使用,否则应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若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章程、本合约及双方其他约定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换发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或销户申请。
3.如合作类信用卡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甲方与合作类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发生终止、变更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信用卡或变更相关服务,对于信用卡终止的,甲方有权为乙方换发其他卡种。
4.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如遇原卡种已停止发行等,甲方有权不予补换卡或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知晓并同意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除乙方已提交的资料信息变更外)甲方即可继续处理乙方初次申领、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甲方收集的乙方个人信息,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5.信用卡如遗失、被盗/抢、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已泄露于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甲方信用卡中心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向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以确认乙方的身份。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以乙方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办理挂失时,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抢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外,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正式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原因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无论该责任或后果发生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生效后。
6.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期临时挂失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等指定渠道办理,并需在办理临时挂失当天起至第九天内确认卡片状况后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临时挂失,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临时挂失,在乙方办理临时挂失第十天,系统将自动将信用卡转为免费正式挂失,因未及时办理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同一账户项下某一卡片(含附属卡)和其他卡片的挂失相互独立,一张卡片的挂失不影响其他卡片的使用。
8.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限定乙方所持信用卡每月最多可换卡次数,并通过本合约约定的方式告知乙方。
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
1.乙方如需终止本人信用卡,可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提出注销信用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持有多张信用卡,注销的信用卡不影响同一信用卡账户下的其他信用卡产品正常使用。如乙方仅持有一张信用卡,乙方提出的信用卡注销申请视为信用卡账户注销申请。
2.乙方提出信用卡账户注销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和其他欠款。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金、利息和其他欠款(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WOW卡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注销乙方信用卡账户后,若乙方账户内存在溢缴款的,乙方可根据本合约第四条约定申请领回溢缴款。甲方将在乙方账户销户并完全结清后45日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销户信息。
3.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若原卡为实体信用卡,乙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
4.如乙方信用卡账户注销前进行的交易因商户未及时请款等导致交易在销户后方入账,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当按时全额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和其他欠款。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为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数据服务提供方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等,包括甲方向以上各方提供关于乙方、乙方账户和交易的资料或从以上各方取得的关于乙方、其账户和交易的资料;(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调解组织、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条例、命令、判决或法令允许或要求下,或为与甲方有关的诉讼程序之目的,甲方有权向上述(b)项所列机构披露资料,甲方还有权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披露资料;(d)因实施催收和追索欠款等甲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向催收服务外包单位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必要的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乙方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箱地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电话等;(e)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f)因甲方实施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转让对乙方的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g)其他因金融服务委托外包机构等第三方开展信用卡金融服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和使用可能会对乙方的包括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QQ、浦大喜奔APP客户端及其他经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社交媒体账号和其他地址等)作为向乙方发送通知或其他相关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如任一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同意仍视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同意,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类通知、催收信函、协议以及公证程序、争议进入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司法确认、支付令、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相关公证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发送。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可通过乙方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限制特定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除外)。
上述通知和送达方式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浦大喜奔APP客户端信息推送等电子数据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以邮寄方式通知和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乙方预留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乙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乙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派送,则签收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拒绝签收的,派送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派送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置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甲方根据上述送达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进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八条 附则
1.乙方同意在申请合作类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保证,乙方不得以和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2.甲方个人公务卡等特殊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若与本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3.本合约与信用卡章程、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可至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或通过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信用卡章程、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方式公告或通知乙方: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甲方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浦大喜奔APP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乙方可以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若乙方不愿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甲方申请进行电子签名认证,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以对本合约等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认证,以保证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知晓并同意双方均有权选择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亦或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知晓并同意,就双方之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根据法律规定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5.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包括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行使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等)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