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信用卡的申领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乙方确保无隐瞒和虚构,业务背景合法合规,不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涉及制裁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决议等。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相关资料和信息甲方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管或处理。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销卡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包括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开展风险防控、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催收、诉讼案件处理、贷后处置)、进行异议处理的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并将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纳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销卡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公司和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学信网)、社保和公积金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经相关事业单位合法授予数据资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银行业协会、甲方集团成员单位、分支机构、服务合作方、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包括乙方通过申请表填写、电话确认等方式提供或确认的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核实(包括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话等方式核实)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影响乙方信用风险状况的有关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风险防控、开展贷后管理(包括催收、诉讼案件处理、贷后处置)、进行异议处理的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欺诈调查目的在调查期间与卡组织传输涉嫌欺诈交易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及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报送其信用信息。乙方向甲方及其集团单位、分支机构通过电话、电脑、手机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预留的信息,同意甲方留存并在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风险防控、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贷后处置、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时进行加工、提炼、使用。
4.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担保人、第二还款人等个人信息主体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将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销卡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的业务环节,可用于向联系人了解、核实、获取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并请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用卡业务事宜。若因乙方未告知上述事项或未取得同意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和确定授信额度。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包括循环消费额度、现金分期额度、专项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双币种或多币种卡的外币账户共享其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
6.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除吉利卡、公务卡等特殊卡产品外,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均归属于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卡片共享授信额度;特殊卡产品各自分别拥有独立类别账户,各个特殊卡账户间授信额度独立,且不与个人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共享。个人信用卡账户及特殊卡类别账户额度均受总授信额度限制。
7.甲方可根据乙方所申请之信用卡的发卡服务模式(含中途及到期补换新卡)为其发放虚拟卡和/或实体卡。同一信用卡的虚拟卡与实体卡(如有)共享同一信用卡额度。
8.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并另行订立担保合同或提供担保还款的证明材料,包括乙方申请学生信用卡等,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9.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核发除申请之外其他类型的信用卡。
10.乙方主卡申领人或持卡人为其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的,主卡申领人有义务督促附属卡申领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承担因附属卡申领人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主卡持卡人账户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或设置附属卡交易额限制。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对于实体信用卡,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实体信用卡),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用等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对于虚拟信用卡,乙方可至甲方指定渠道查询虚拟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账单日以及卡面图片等卡片信息。
12.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否则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3.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卡:(a)乙方通过非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b)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c)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1.乙方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收到实体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由乙方本人完成签名(如乙方签署纸质申请表的,应按照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式样完成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对于未签名的实体信用卡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同一信用卡的虚拟卡与实体卡(如有)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需通过甲方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后方可启用。虚拟卡和实体卡(如有)有效期、安全校验码(CVV2)等卡片信息以乙方最新激活的卡片所示信息为准。同一信用卡的实体卡(如有)激活后,虚拟卡失效,如绑定过第三方支付(例如:APPLEPAY、支付宝等快捷支付)和代扣代缴业务(例如:保险代扣、其他缴费服务代扣等)可能会受到影响,以相关机构或商户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绑定或签约意见为准。
乙方激活后,甲方即有权按照对外公布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信用卡年费。自甲方发卡之日起,对于未激活客户,甲方有权利主动联系乙方进行激活提醒,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申请资料或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协助乙方办理激活;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降低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对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经甲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交易的,甲方有权将该卡片调整至未激活状态,乙方须重新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对连续18个月未发生客户主动交易的信用卡账户,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经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通知要求对卡片进行操作的,甲方有权采取调减授信额度、限制交易、不续发或换发新卡、关闭信用卡账户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多种信用卡消费交易确认方式。实体信用卡默认采用签名方式确认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开通适用区域的凭密消费,交易密码及开通凭密消费须逐卡设置。乙方持已开通凭密消费的信用卡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或其他除银联以外的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但在境外消费时存在无需输入交易密码的情形,是否需输入交易密码应遵守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定;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联机消费时,乙方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联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因交易惯例、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规则,或依乙方选择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交易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消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的,以及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动态验证码等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4.乙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章程及本合约。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等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责任。
5.乙方应确保在安全、可靠的环境或终端设备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6.甲方信用卡具备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功能,该功能无需乙方另行开通或申请;乙方也可与甲方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另行签署协议,建立乙方信用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后,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支付。乙方通过上述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进行。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PIN、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比如CVV2、CVC2、CVN2、3CSC、4CSC、CAV2等)、手机号、动态验证码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如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乙方仍应遵守与关联账户相关的协议约定。
7.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也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学生信用卡等特殊卡种除外)。甲方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经甲方审核通过,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乙方可使用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乙方使用该部分超授信额度的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临时信用额度到期后超出固定信用额度部分的金额也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书面约定等方式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8.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含调升和调降授信额度,甲方调升授信额度前,需要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短信、微信、自主渠道页面、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如经乙方授权同意,甲方调高乙方授信额度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原授信额度,乙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
9.如果乙方办理分期付款、积分交易、里程值交易、酒店值交易、电子现金、增值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发布的该业务相关的条款与规则,相关条款与规则未尽事项,受本领用合约约束。
10.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其他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不可抗力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12.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信用卡交易用于购房、投资理财、生产经营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限制性领域、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舞弊、欺诈以及倒卖信用卡权益或增值服务等非正常用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按照本合约约定采取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交易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期、按账户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的交易统一计入该账户账单,对于不同类别的账户甲方将分别提供对账单。若当期账单周期内乙方账户无交易且-100元≤账单余额 ≤10元且当月无应分摊的分期业务金额、或已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甲方可不提供该账户当期账单。乙方可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出账后向甲方申请账单日更改服务,一个自然年度内限更改一次。
2.根据约定,甲方将通过短信账单、EMAIL账单、微信账单、APP消息账单等一种或多种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形式对账服务,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如需获取电子账单和提醒,可根据具体渠道要求,向甲方提供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信息、或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信用卡、或注册登录甲方信用卡手机客户端并绑定信用卡。乙方如需关闭电子账单和提醒,可通过联系甲方公示的联系方式、或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卸载甲方信用卡手机客户端、或在对应渠道解除信用卡绑定。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对账服务通知。乙方应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如适用),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限制、邮箱失效、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甲方信用卡手机客户端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电子账单服务,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如乙方需要纸质对账单,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申请。
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乙方应当按照对账单内容还款。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债务,并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上报相关机构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每个账户的账单分别、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若乙方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我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5.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外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通过以下方式存入偿还:乙方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从境内外转账汇入或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币欠款,该账户的存款及转入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以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币欠款的,购汇额不得超过外币透支金额,且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外币透支款。
6.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账单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账单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上述还款顺序的权利。
7.乙方不得以与商户等其他第三方存在纠纷或争议等理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欠款。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使用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现场、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如适用)、共同债务人催收欠款,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以通知、转告乙方还款为目的,联系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息等,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共同债务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如需了解甲方委托的催收外包机构信息,可通过甲方的官方网站查询。甲方或委托第三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查询乙方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用于逾期欠款追索。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除贷记账户)中扣收欠款,乙方自行承担后果。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兑换时甲方对外公布的外币汇率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收费等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因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
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乙方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长为50天。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最高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因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透支年化利率与标准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在乙方持有的信用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通知乙方。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4.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预借现金交易已出账金额(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仅限用于个人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资金转出后(含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非消费用途。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于办理后三个月之内通过甲方指定方式提供该消费凭证,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的要求,以及信用卡管理所必须,收集、使用、存储上述证明材料,并在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时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若乙方未按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甲方有权降低其信用卡的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余额并有权拒绝乙方再次办理该业务。
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WOW卡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除另有约定,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实体信用卡的有效期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虚拟信用卡的有效期具体以相关渠道告知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已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有效期到期而消灭。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或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等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注销卡片的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并同意甲方继续处理乙方初次申领、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甲方合法收集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章程、本合约及双方其他约定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换发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或销户申请。
如联名信用卡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甲方与联名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发生终止、变更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信用卡或变更相关服务,对于信用卡终止的,甲方有权为乙方换发其他卡种;甲方将采用第八条第5款所述公告方式通知乙方,公告期满后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包括乙方不愿接受终止信用卡、变更服务或换发其他卡种等),应在公告指定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为乙方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销户仅针对持有一张信用卡且为上述联名信用卡或认同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于销户的,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若乙方未在公告指定期间内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2.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如遇原卡种已停止发行等,甲方有权不予补换卡或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除乙方已提交的资料信息变更外)并同意甲方继续处理乙方初次申领、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甲方收集的乙方个人信息,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
3.信用卡如遗失、被盗/抢、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已泄露于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甲方信用卡中心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向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以确认乙方的身份。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以乙方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办理挂失时,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抢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正式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无论该责任或后果发生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生效后。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短期临时挂失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等指定渠道办理,并需在办理临时挂失后十天内确认卡片状况后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临时挂失,若客户在办理临时挂失后十天内未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临时挂失,在客户办理临时挂失第十天,系统将自动将信用卡转为免费正式挂失,因未及时办理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否则应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和后果。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因信用卡遗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主卡和附属卡的挂失相互独立,一张卡片的挂失不影响其他卡片的使用。
4.甲方将在乙方申请补换信用卡后,为乙方补发新卡。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限定乙方所持信用卡每月最多可换卡次数,并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告知乙方。
5.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
1.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账户,可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分期业务本息及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WOW卡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如需终止本人信用卡账户下的某张卡片,可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提出注销卡片的申请。同一信用卡虚拟卡和实体卡(如有)不论现激活状态,如提出终止,则一并注销。
2.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若原卡为实体信用卡,乙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
3.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双方的约定,甲方保留赋予乙方用卡或取消乙方用卡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中止、停止信用卡业务、限制非柜面业务、分期提前结清、暂停或取消所有信用卡权益、积分的累积和使用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扣回/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包括积分、刷卡金、里程值、酒店值等)或扣取与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等值的款项、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 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等或预留在甲方的乙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不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且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更新;(c)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d)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恶意透支、转让、转借、出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e)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f)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g)有欺诈、舞弊、非正常用卡等行为;(h)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或拒不提供、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约定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如甲方因乙方违反约定而遭受第三方调查、处罚、索赔等,乙方将对甲方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为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数据服务提供方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等,包括甲方向以上各方提供关于乙方、乙方账户和交易的资料或从以上各方取得的关于乙方、其账户和交易的资料;(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调解组织、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条例、命令、判决或法令允许或要求下,或为与甲方有关的诉讼程序之目的,甲方有权向上述(b)项所列机构披露资料,甲方还有权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披露资料;(d)因实施催收和追索欠款等甲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向催收服务外包单位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必要的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乙方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箱地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电话等;(e)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f)因甲方实施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转让对乙方的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g)其他因金融服务委托外包机构等第三方开展信用卡金融服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和使用可能会对乙方的包括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甲方将按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QQ及其他经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社交媒体账号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等通讯方式的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上述通知和送达方式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电子数据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由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以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已有效发送的日期为送达之日);如以邮寄方式通知和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乙方预留地址不准确、乙方拒绝签收、乙方未及时通知更新地址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派送,则签收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拒收的,派送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派送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置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甲方根据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进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只要甲方通过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进行送达,即使按预留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乙方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已有效送达,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乙方同意,上述有关送达的条款(包括本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同样适用于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司法机关可通过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限制特定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除外),且如在诉讼期间乙方变更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还应书面通知法院,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仍以原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
6.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八条 附则
1. 甲方将根据业务服务所必须,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具体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和授权等可详见《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适用于申领信用卡业务)》、《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适用于申领信用卡业务)》、《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个人信息境内对外提供适用于申领信用卡业务)》、《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个人信息跨境提供适用于申领信用卡业务)》。
2.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甲方不对联名合作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保证,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3.乙方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IC信用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如有)将会同时开通。甲方某些种类的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若与本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4.乙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开通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以及移动设备卡的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乙方在境内银联指定的商户使用时,对于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联机交易,只需将卡片或承载IC信用卡信息的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为准,且甲方有权经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渠道开通、查询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知晓银联卡组织有权调整前述规则,并通过甲方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后调整。
5.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可至信用卡中心网站或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采用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以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乙方不愿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向甲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6.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知晓并同意,就双方之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根据法律规定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7 .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包括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行使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等)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