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我行向个人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透支取现等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我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
信用卡按照发卡对象差异,分为一般个人信用卡(包括向学生发行的学生信用卡)和个人公务信用卡。
一般个人信用卡按照是否有独立的账户和管理权限,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币种数量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外币卡)和多币种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高端白金卡。按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数字卡。实体卡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二章 信用卡申领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可靠还款保障且资信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我行申请一般个人信用卡主卡。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符合我行学籍核验等条件的在校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我行申请学生信用卡。
第六条 我行合作的预算单位可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我行申请个人公务信用卡。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交我行要求的资料。申请人知悉并承诺,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申请人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与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八条 一般个人信用卡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表由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以签名、在线签署等方式确认。
第九条 我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及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等。针对学生卡申请,我行仅授予零额度信用卡。

第三章 信用卡使用

第十条 信用卡需激活后方能使用。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等,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相关凭证上签名;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须在相关单据上签名。但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我行将向持卡人提供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服务密码和交易密码,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我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四条 除特定卡种之外,持卡人在银联和我行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支取人民币现钞或在特约商户消费时,记入其人民币账户;在 VISA、 MasterCard、JCB和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在我行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或在特约商户消费时,记入其人民币或根据另行约定计入外币账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卡组织、我行规定。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理财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赌博等政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持卡人在境内外取现的限额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以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我行根据持卡人授权从约定还款账户扣款并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八条 我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后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其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须通知我行。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应先偿还在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我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持卡人的约定注销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条 我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我行通过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最新公布的服务价格目录为准。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即视同接受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我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我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我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我行记账日至我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当期账单,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可按照我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则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对于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具体内容,以领用合约等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如未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账单,我行将按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的约定,对全部透支款项自我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每日计收利息等,具体利息收取标准以领用合约等约定为准。

第五章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我行的权利: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约定,我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对持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我行有权自行或委托账款催收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催收、诉讼保全、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有权处理、转让我行拥有的债权。
(三)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拒绝处理相关交易、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等措施,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若对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并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我行有权向持卡人发卡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有权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我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对持卡人的还款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持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我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约定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我行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与我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不免除承担债务责任。
(三)持卡人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卡面信息、动态验证码和查询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泄露敏感信息、信用卡保管或使用不善等非因我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
(四)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抢、被冒用或发生其它遭他人非法占用的情形,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中心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外,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我行的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透支款本金、分期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延迟支付所欠我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我行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持卡人应当按照对账单内容还款。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及与我行其他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领用合约执行。持卡人与我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我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我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方式公告或通知乙方: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甲方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浦大喜奔APP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乙方可以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若乙方不愿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章程和领用合约订立之前我行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我行、持卡人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