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下称“信用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我行”)向个人发行的,记录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信贷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支付、透支取现等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我行、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我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个人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MasterCard卡、JCB卡、American Express卡、银联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单币种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外币卡)和多币种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实体卡是指实体介质的信用卡,虚拟卡是指无实体介质的信用卡。按照有无联名发行合作方,分为联名信用卡和非联名信用卡。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及应用

第四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我行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和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我行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并符合我行申请表标注的其他申请条件,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我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须为年满13周岁(国际留学生美元卡等单币附属卡申请人年龄不低于12周岁)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成年附属卡持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我行的规定,由本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我行要求的资料,同意我行依据约定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申请人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八条 我行将根据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及授予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对于申请学生信用卡或我行信用卡业务的学生申请人,我行将落实其第二还款来源。申请人应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供第二还款来源方自愿同意代为还款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还款来源方的担保范围为学生信用卡或我行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人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和费用)。针对未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的学生卡申请,我行仅可授予零额度信用卡。
第九条 我行将向持卡人提供指定的渠道设置查询服务密码和交易密码,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我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等,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取现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我行保留核定或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如需调升持卡人授信额度的,我行将事先取得持卡人同意。同时我行保留根据持卡人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外币额度以及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以及其中的外币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
第十三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我行根据持卡人授权从约定还款账户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以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除特定卡种之外,持卡人在 VISA、 MasterCard、JCB和American Express等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我行指定的境内网点支取外币现钞时,记入其人民币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在银联和我行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六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须通知我行,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须先偿还在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我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持卡人的约定注销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组织、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或终端设备上使用信用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涉嫌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互联网交易,因此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我行制定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我行通过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最新公布的服务价格目录为准。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即视同接受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我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利息收取标准、最长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具体内容,以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第六章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我行的权利:
(一)我行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约定,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对持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我行有权自行或委托账款催收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催收、诉讼保全、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三)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约定的,我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若对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并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我行有权向持卡人发卡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有权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我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申请人授权,查询、报送申请人的征信信息。
(三)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四)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对持卡人的还款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持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我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约定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我行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与我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不免除承担债务责任。
(三)持卡人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卡面信息、动态验证码和查询密码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泄露敏感信息、信用卡保管或使用不善等非因我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
(四)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抢、被冒用或发生其它遭他人非法占用的情形,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中心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我行的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透支款本金、分期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延迟支付所欠我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我行提出有关对账单的异议,则持卡人应当按照对账单内容还款。
(七)在境内外使用本信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所禁止的违法违规的交易和行为。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偿还所有欠款。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及与我行其他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领用合约执行。
持卡人与我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领用合约约定。
持卡人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的相关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业务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采用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信函、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更情况或查询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以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愿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向我行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章程和领用合约订立之前我行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我行、持卡人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章程和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投诉电话:4008208788、02138784988(境内);86-21-38784988(境外)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