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领用合约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为双磁条卡,卡片采用物理合并贷记账户与借记账户的形式,贷记账户为单一显性磁条,借记账户为单一隐性磁条。本联名卡与移动手机卡配套发行,移动手机卡应遵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移动浦发银行手机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本联名卡包含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两个相互独立的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联名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在使用联名卡之前,乙方应详尽阅读本合约。当乙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名时,即表明乙方已接受本合约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服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约定并将受其约束。
第一条 联名卡的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乙方确保无任何隐瞒和虚构,业务背景合法合规,不违反任何联合国安理会、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涉及制裁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决议等。无论联名卡是否被批核以及移动手机卡是否终止,相关资料和信息甲方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管或处理。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提示风险,乙方已充分知晓并理解:因违反本合约约定可能遭受:(a)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款项被甲方或其他机构退回、冻结、罚没等;(b)风险,包括因前述措施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声誉损失等风险。乙方承诺自行负责因遭受前述措施或风险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其他责任,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据此根据本合约约定对乙方采取中止或终止服务、销户等限制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乙方违反约定而遭受第三方调查、处罚、索赔等,甲方将对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联名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乙方全部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包括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正常信息及不良信息),具体涉及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联名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电信运营商、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乙方工作单位、联系人(包括乙方通过申请表填写、电话确认等方式提供或确认的联系人)等有关机构和个人查询、核实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籍、职业、有效联系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违法犯罪信息、位置、设备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办卡申请、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包括诉讼案件处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及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5.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知晓并同意乙方将联系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联名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甲方有权向联系人了解、核实、获取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并请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联名卡业务事宜。若因乙方未将上述事项告知联系人或未取得联系人同意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联名卡领用申请和确定授信额度。甲方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实行综合授信管理与动态管理,采取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额度类型包括:信用额度、现金分期额度、专项额度。本联名卡为甲方个人信用卡种类之一,其贷记账户归属于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卡片共享授信额度。
7.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联名卡,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用等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联名卡,否则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甲方有权在联名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联名卡:(a)乙方通过非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联名卡;(b)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c)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第二条 联名卡的使用
1. 乙方申领的联名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收到联名卡之后,应立即在联名卡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由乙方本人按照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式样完成签名,并在使用联名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对于未签名的联名卡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乙方激活后,甲方即有权按照对外公布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联名卡年费。
2. 借记账户应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服务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乙方在收到联名卡后应按甲方的要求分别激活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乙方在贷记账户激活后方可享有信用额度,实现对贷记账户的使用;乙方在借记账户激活后,方可享有甲方提供的基于借记账户的所有金融服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对于贷记卡账户未激活客户,甲方有权利主动联系乙方进行激活提醒,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申请资料或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协助乙方办理激活;乙方超过6个月未激活联名卡的,甲方有权降低该联名卡账户授信额度或予以销户;对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任何交易的联名卡,甲方有权将该卡片调整至未激活状态,乙方须重新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
3. 联名卡的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拥有各自的卡号和账户,可独立办理存取款、支付、挂失等各项业务。乙方在使用联名卡时应注意区分账户类别并正确使用。如由于乙方未正确区分账户类别而误操作所形成的利息、费用和/或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4.联名卡贷记账户默认采用签名方式确认交易。联名卡的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拥有各自独立的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渠道设置联名卡贷记账户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开通适用区域的凭密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联机消费时,乙方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联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凡联名卡贷记账户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因交易惯例、交易性质,或按银联卡组织规则,或依乙方选择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即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联名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消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的,以及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动态验证码等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或查询,必须正确输入联名卡贷记账户交易密码。
6. 乙方使用联名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章程及本合约。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移动手机卡、非法使用移动手机卡及恶意透支联名卡等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7.联名卡具备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IVR语音等方式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或借记账户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功能。该功能无需乙方另行开通或申请;乙方也可与甲方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另行签署协议,建立乙方联名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后,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支付。乙方通过上述方式使用联名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的,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进行。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联名卡卡号、PIN、有效期、联名卡安全码CVN2、手机号、动态验证码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验证。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验证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联名卡而产生的债务。如乙方使用联名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乙方仍应遵守与账户关联相关的协议约定。
8.甲方给予乙方的联名卡贷记账户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也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乙方可使用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乙方使用该部分超授信额度的金额将全额记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临时信用额度到期后超出固定信用额度部分的金额也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书面约定等方式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9.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贷记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时生效,甲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如甲方调高乙方授信额度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原授信额度,但乙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贷记账户的交易负责。乙方也可向甲方提出调整联名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
10.如果乙方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办理分期付款、积分交易、流量值交易、里程值交易、酒店值交易、增值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发布的该业务相关的条款与规则,相关条款与规则未尽事项,受本领用合约约束。
11.乙方应将联名卡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妥善保管联名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不应泄露、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乙方应确保在安全、可靠的环境或终端设备使用联名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联名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联名卡、交易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被抢及被冒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联名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乙方授权甲方在贷记账户的信用额度低于一定限额时,根据约定金额自动从借记账户向贷记账户转入约定的资金,以保证贷记账户的正常使用。
13.乙方通过ATM机具对联名卡的借记账户或贷记账户进行提取现金或转账操作时,每卡每日的取现或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甲方规定的银行卡单日及单笔ATM 取现额度或累计转账额度的上限。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甲方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通过公告后对限额进行调整。
14.乙方可通过借记账户进行预授权交易,甲方将按照交易金额的115%对乙方借记账户的可用余额(备用金账户余额+约定类账户余额-已冻结或锁定金额)进行资金锁定,锁定后的资金将不能被乙方用作包括取现在内的任何用途的支付。
15.乙方使用甲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其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乙方如需继续使用,须根据甲方补卡申报要求办理相关补卡手续;乙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他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16.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中直接扣转该笔款项。
17.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不可抗力,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移动手机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8. 为防范风险、确保联名卡安全和保护公平交易环境,在出现可疑交易、联名卡有被盗用风险、出现虚假交易、舞弊、欺诈以及倒卖联名卡权益或增值服务等非正常用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按照本合约的约定采取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发票、收据等)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期、按账户向乙方提供贷记账户对账单服务(每期为一个月),若当期账单周期内乙方账户无交易且-100元≤账单余额 ≤10元,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甲方可不提供该账户当期账单。乙方可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贷记账户出账后向甲方申请账单日更改服务,一年自然年度内限更改一次。
2.联名卡贷记账户默认账单形式为电子形式对账单,电子形式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短信账单、EMAIL账单、微信账单、APP消息、彩信账单等。乙方应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联名卡、邮箱地址、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提醒(如适用),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联名卡绑定、卸载甲方信用卡手机客户端或解除联名卡绑定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及提醒(如适用)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联名卡贷记账户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贷记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上报相关机构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分支机构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选择是否提供借记账户对账单服务。乙方对借记账户交易账务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60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所有账务情况的变动内容。
5. 乙方可以选择全额或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若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即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若乙方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 +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6.乙方应承担该联名卡贷记账户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联名卡贷记账户关联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默认为联名卡借记账户。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期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贷记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若乙方更改自动还款借记账户,则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本人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已开设且正常状态的实名制个人银行账户(信用卡除外),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甲方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跨行自动转账还款,跨行自动转账还款仅支持人民币自动转账还款。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原借记卡绑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规则自动适用于新借记卡。乙方每期的联名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贷记账户发生逾期,甲方有权自发生逾期后的首个账单日次日起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循环补扣,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如联名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原联名卡的自动转账规则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手机客户端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贷记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账单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账单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上述还款顺序的权利。
8.乙方不得以与商户等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理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欠款。
9.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有权以通知、转告乙方还款为目的,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除贷记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因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
1.甲方对联名卡贷记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对应储种的利率计息。如乙方领回联名贷记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联名卡贷记卡账户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联名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长为50天。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计付利息(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因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透支年化利率与标准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在乙方持有的联名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不定期调整利率,具体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通知乙方。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3. 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个以上的贷记卡账户,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贷记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4.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使用联名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仅限用于个人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资金转出后(含转入他行)用于上述非消费用途。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于办理后三个月之内通过甲方指定方式提供该消费凭证,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若乙方未按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甲方有权降低其联名卡的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余额并有权拒绝乙方再次办理该业务。
5. 联名卡按账户类别分别设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乙方使用联名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分期业务手续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
6.在联名卡贷记账户激活后,甲方即有权向乙方收取联名卡年费及其他贷记账户相关费用,并且乙方同意甲方采用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贷记账户中直接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卡片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 联名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具体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本联名卡不续卡,过期自动失效。乙方使用联名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补换、挂失、损坏、有效期届满等情况而消灭。如联名卡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生终止、变更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联名卡或变更相关服务,对于联名卡终止的,甲方有权利为乙方换发其他卡种,甲方将提前在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如对公告有异议(包括乙方不愿意接受终止联名卡、变更服务或换发其他卡种等)应在公告指定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为乙方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销户仅针对持有一张信用卡且为本联名卡的持卡人);对于销户的,乙方联名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联名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若乙方未在公告指定期间内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2.联名卡的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须分别办理挂失,任何一个账户的挂失不影响其他功能的使用,在联名卡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同步完成挂失后方完成联名卡卡片挂失。若乙方仅正式挂失贷记功能,在正式挂失后可申请补发甲方指定类型的一张信用卡;若乙方仅正式挂失借记功能,在正式挂失后可申请补发甲方指定类型的一张借记卡。
3.如联名卡遗失、被盗/抢、或被任何其他人所使用,或联名卡贷记账户的交易密码等交易要素信息已被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甲方借记卡客户服务热线等指定渠道向甲方办理正式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以确认乙方的身份。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账户遗失、被盗/抢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正式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而形成的账户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无论该责任或后果发生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生效后。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短期临时挂失服务,乙方需在办理临时挂失后十天内确认卡片状况后办理正式挂失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等指定渠道办理,并需在办理临时挂失后十天内确认卡片状况后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临时挂失,因未及时办理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
4.挂失生效后,乙方的联名卡将受到甲方系统的交易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资金清算交易失败。乙方应自行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并承担相应后果。
5.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联名卡。本联名卡若已停止发行的,甲方可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6.乙方办理联名卡的补、换卡后,不影响原有债务责任的承担,原联名卡内开办的部分签约业务功能是否可以自动转至新卡,以乙方已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为准。对于不能自动迁移的业务功能,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六条 联名卡的终止
1.乙方如需终止本人联名卡,应按照先贷记功能、后借记功能的先后顺序分别办理注销手续,任一功能的注销或终止不影响其他功能的使用。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申请注销贷记功能,贷记功能注销后乙方需在联名卡有效期到期前至甲方营业网点将联名卡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借记卡或办理借记功能的注销手续。否则,有效期到期后借记功能将无法继续使用。若乙方名下有且仅有一张信用卡且为本联名卡时,提出销卡申请时即为注销联名卡贷记账户,乙方贷记账户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贷记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工本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 分期业务手续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2.甲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必须将联名卡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芯片后自行销毁。
3.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乙方的约定,甲方保留赋予乙方用卡或取消乙方用卡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联名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贷记账户采取调低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中止联名卡业务、暂停或取消所有联名卡权益、积分的累积和使用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扣回/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刷卡金、里程值、流量值、酒店值等)或扣取与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等值的款项、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终止贷记账户、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联名卡、对联名卡不予展期或换发新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
(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
(b) 申请办理联名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或预留在甲方的乙方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不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且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更新;
(c)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
(d)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恶意透支、转让、转借、出租、买卖联名卡或账户等行为;
(e)非法使用联名卡或利用联名卡从事非法活动;
(f)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g)有欺诈、舞弊、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h)乙方的贷记账户连续24个月未发生存款、取款、消费、取现、转入或转出业务;
(i)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
(j)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联名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或拒不提供、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的;
(k)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约定的行为。
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联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服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联名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乙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甲方及甲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乙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乙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和使用可能会造成对乙方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甲方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但存在可能被第三方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不当利用的风险。
2.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
(a)为开展联名卡业务和提供联名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数据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等,包括甲方向以上各方提供关于乙方、乙方账户和交易的资料或从以上各方取得的关于乙方、其账户和交易的资料;
(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c)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条例、命令、判决或法令允许或要求下,或为与甲方有关的诉讼程序之目的,甲方有权向上述(b)项所列机构披露资料,甲方还有权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披露资料;
(d)因实施催收和追索欠款等甲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向催收服务外包单位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必要的乙方相关信息。
(e)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
(f)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甲方将按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户籍地址、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QQ及其他经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社交媒体账户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微信、QQ等通讯方式的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5. 上述通知和送达方式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电子数据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以邮寄方式通知和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乙方预留地址不准确、乙方拒绝签收、乙方未及时通知更新地址等过错导致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派送,则签收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拒收的,派送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派送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置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甲方根据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进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只要甲方通过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进行送达,即使按预留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乙方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已有效送达,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乙方同意,上述有关送达的条款(包括本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同样适用于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司法机关可通过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且如在诉讼期间乙方变更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还应书面通知法院,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仍以原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
7、乙方已经清楚了解送达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条款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附则
1.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遵守相关会员规则和条款。为获得商品或服务,乙方使用联名卡进行交易的,甲方对任何商家提供给乙方的货品、服务及其质量或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退还使用联名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乙方对甲方的义务将不会因为乙方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而受到影响。乙方不得以和联名合作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2. 甲方可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宣传单页、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向乙方发送其联名卡相关业务的信息及营销类信息,并提供乙方各项增值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予以取消。甲方为履行上述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3.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依据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在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乙方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联名卡及相关服务。若乙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甲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021年6月